留守儿童法律小常识的简单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 1、留守儿童防侵害的知识问题
  • 2、关爱留守儿童的 四个原则是哪四个?
  • 3、怎样教育孩子遵纪守法?

留守儿童防侵害的知识问题

留守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社会成因

2.1.农村劳动力流失,代理看管不力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离开家乡流入城市,成为“农民工”,他们照顾儿童的责任只能托付给老人或者亲戚朋友,即“代理家长”。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2004年所做调查表明,留守儿童中56.4%与留守单亲生活在一起,32.2%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4.1%和其他亲戚生活在一起,0.9%被寄养在别人家里[5]。而至2008年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一方外出留守儿童占47.14%。父母双方外出留守儿童占52.86%[1]。可见自2004到2008年以来,留守儿童和单亲或双亲生活的人数比例下降,由他人照料的比例上升。由于缺乏父母照料,留守儿童所生活的家庭环境存在不足,特别是专由老人照顾(也称为隔代教育)家庭中存在明显的缺点,老人自我照顾都存在一定困难,对儿童照顾只能有心无力,或者说他们只能保证儿童基本温饱生活。同时,老人思想观念比较保守,祖孙两辈之间年龄相差悬殊,无论是认知还是心理代沟都比较明显,老人文盲率超过80%,根本无法对孩子进行学习上的辅导[6],对于儿童生理发育、心理发展、安全防范等方面教育意识更为薄弱。

2008年2月,经广西省容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一起性侵害案件中,年已七旬的犯罪嫌疑人李富(化名)诱奸五岁留守女童小红(化名)。值得关注的是整个过程中小红奶奶已经发现小红下身相关症状并质问李富,但是之后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而是一再隐瞒[7]。这起案件反映了很多留守儿童面临的悲哀。老人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李富行为的严重性,很多犯罪人便是在这种情形下逍遥法外。

2.2.农村性教育缺失,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

性教育包括多种方面,不仅要让儿童了解生理发育过程,同时要涵盖相关的心理应对、疾病、道德、法律等。但是性教育在我国仍属较敏感的话题,袁滢[8]等于2008年在甘肃陇南地区对5所学校的1000名学生、10所县级中学及100名学生家长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过抽样调查,发现当地学校的性教育主要是通过在初中阶段开设的生理卫生课来进行。上课方式主要是“自己看书”、“老师讲”,所占比例分别为65.9%和34%。“课堂讨论”和“看录像”两种上课方式则从未使用过。另有7.8%的学生反映他们从来没有上过生理卫生课。由此可见,农村地区性教育形势比较严峻,无论在性教育内容的深度还是广度方面均比较欠缺。而农村作为留守儿童主要聚集地,学校性教育的缺失也直接会影响到他们。

除了学校性教育,家庭性教育扮演的角色也比较重要。留守儿童最初性启蒙教育本该由最亲近的父母传达,但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根本无法与他们进行交流,或者他们对性教育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儿童长大后就自然知道;代理监护人则更容易忽视性教育,年龄的差距以及农村的传统观念令他们羞于启齿,这些结果造成留守儿童性教育的空白。在各类性侵害案件中,发现很多儿童根本不知道施暴者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尽管她们恐惧、无助,但她们大多数选择了沉默,不知道如何拿起武器保护自己。一般在她们出现异常行为改变或非意愿妊娠等结果时才会被他人发现事实,而其在这个过程中幼小的身体和心灵已受到巨大创伤。

2.3.伦理道德冲击,犯罪人逍遥法外

伦理道德冲击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古老的风俗及守旧的思想。它们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报案不及时,无形中放任犯罪人。农村地区虽然对女性贞操比较看重,但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对女性性侵害并没有十分保护。尽管有的儿童将性侵害事实告诉了家里大人,可是他们为顾其名声,会采取隐忍或者用钱私了的方式。二是犯罪嫌疑人自身伦理道德沦丧和不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由各方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多数是留守儿童生活中比较熟悉的亲属、邻里及教师等。前两类人文化水平一般较低,在农村生活中比较清闲和无聊,很少或者基本上没有参加有益健康的文化生活。由于农村中青年妇女很多都外出打工,他们便将魔爪伸向了留守女童。而教师犯罪则更加令人痛恨,由于学生对老师天生都怀有崇拜与热爱心理,对他们不会设防,但是这却为某些教师提供了作案机会与条件。2008年,当代生活报报导的南宁市上林县某小学校长兰波通过哄骗、威胁等手段在近1年的时间里强暴了3名女学生。若不是学校其他老师发现受害女生上课心神失常,学习明显退步,兰波还有可能逃离法律惩治[9]。我国几千年来尊老爱幼的思想传统在他们心中沦丧,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犯罪人作为留守儿童身边的亲邻好友、启 蒙老师,非但没有博爱之心帮助其父母教育儿童,反而人性泯灭,为了个人之欲伤害儿童,实在是有悖伦理,丧尽天良!

3.留守儿童性侵害案件相关对策

由于解决“三农”问题是长远的过程,短期内我国农民工往城市迁移的现象不会扭转,大部分留守儿童所盼望的完整家庭生活暂时无法实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护留守儿童权益只有以与之联系最密切的家庭和学校为基点,同时依靠社会及法律支持形成良好的监护体系,实行“早发现、早报案、早处置”的三早政策,才能尽量避免此类案件发生,保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3.1.学校教育

3.1.1.知识宣传与同伴教育。学校主要以知识宣传与同伴教育为手段,坚持定期、定时、定点的持续性宣传。在知识宣传过程中,重点在于性健康教育以及相关法律信息,促使儿童学会自我保护,辨明善恶。当遇到成年男性实施类似性侵害行为,即便只是带有性意识的抚摸、亲吻等暧昧行为,也需要及时向学校或家长报告,将犯罪源头及时掐断。同伴教育则更加注重儿童学习知识的积极性,青少年儿童通常愿意听取年龄相仿、知识背景、兴趣爱好相近的同伴朋友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在一些敏感问题上更是如此。通过主题班会或者各类知识竞赛活动让青少年儿童积极地学会自我发掘,并将所获知识与同伴分享或宣讲。这些活动由于青少年儿童之间的交流互动更为自由,效果也会十分明显。

3.1.2.专业人员宣传教育。专业人员教育主要是以学校为主体和纽带,联系公安局、法院、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工作人员作宣传教育。相对于学校教育,他们具有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医学等方面的知识体系,并且所经历的真实案例较多。由于每年留守儿童遭遇性侵害案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经手,那么他们完全可以把近年来发现、缉获留守儿童性侵害人员的特点、作案动机与范围作为宣讲内容;而医生们处理过的遭遇性侵害儿童身体炎症、妊娠、流产等情况也可以纳入宣传范围。总之,专业讲座目的是真实再现案件过程,使学校及儿童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范措施。

3.2.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侧重于对家长的教育,特别是由于现在留守儿童基本由代理家长照料,只有他们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才能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与保护。家长教育具有紧密联系的两方:一是由学校为主体,定期举办家长座谈会,家访制度。学校在不断了解家长的过程中发现其教育儿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而进行宣讲,对于留守儿童在学习及生活中发生的变化进行沟通。由于代理家长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因此学校可以借用实例向他们灌输法律观念,使之改变认为乡风淳朴,邻里好友之间不存在儿童性侵害犯罪分子的观念。二是学校在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宣传讲座时,召集家长共同学习法律知识,使专业人员担负起代理家长培训的角色。如重庆市妇联开展的留守儿童“代理家长”培训,在各地中小学设立一批家长学校,请专业人员为“代理家长”补家教课,主要涉及心理疏导、法律常识、卫生保健等方面内容,受到了很多“代理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0]。

3.3.社会支持

由于现代社会互联网十分发达,社会支持主要以各大新闻媒体宣传与网络信息传播为途径,担负起留守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现、报道、救助等职责。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开展了关于留守儿童大型公益活动“春暖2007”,该活动站在综合的角度全面分析了留守儿童的生活状态,并呼唤社会各界进行救助[11]。虽然这些活动不是仅仅针对性侵害案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创造了和谐的大环境,以社会聚焦为手段保护了留守儿童的权益。

总之,可通过“多元互动”弥补留守儿童亲子关系缺失带来的不足,保护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促进其健康发展。这种监护体系从理论来说是简单可行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其具体方案如何实施、效果如何、有无推广的必要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关爱留守儿童的 四个原则是哪四个?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2月14日,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

《意见》明确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四大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家庭、政府、教育、群团、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意见》要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一体系由家庭、政府、教育系统、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构成。

第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第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第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第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

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第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怎样教育孩子遵纪守法?

有位留守儿童在班里一直表现优异,而且还担任了班长。一天这位留守儿童的一个同班同学逃学到校外游戏室玩耍,因为争抢座位和几个小混混发生了争执,结果同学被打,并造成了轻微伤害。知道消息后,这位留守儿童和班主任一起去处理这件事情。因为这位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是个律师,留守儿童耳濡目染,对法律颇有了解,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以这位留守儿童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解决建议。经过这件事,同学们对他很佩服,老师也觉得他能干。这位留守儿童之所以得到好评,就因为他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合法权益,这也说明一个道理:知法守法很重要。

据统计资料,目前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少年犯罪不仅给家庭带来灾难,而且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在家庭教育中必须增加法制内容。在家庭亲情气氛中,让孩子从小知法、守法,并具有谦让精神。家长怎样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呢?

第一,要让孩子知法。就是了解知道法律常识,这是遵纪守法的基础。邓小平同志就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家长应该让孩子从小了解一些有关的法规,主要是与家庭生活、孩子学习成长以及社会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一些法律。如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等。并让孩子了解这些法规中与孩子直接相关的有关条款和要求,让孩子知道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哪种行为是合法的,哪种行为是违法的。划清守法与违法的界线。

第二,要让孩子守法。知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守法。所以家长平时应该常教育孩子遵纪守法。首先是要孩子懂得守法的重要性。让孩子懂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应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否则,就是错误的,有时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其次,要求孩子在行动上处处自觉守法。绝不能视法律为儿戏,不当一回事,更不能阳奉阴违,让孩子从小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第三,要让孩子从小学会谦让。有的孩子也懂得法律常识,而且也知道应该守法,但有时一碰到具体问题,由于缺乏谦让精神,凡事都要斤斤计较,往往就会为了某一件小事而把法制观念抛到脑后,做出违法的事来。为一点小事,双方都不相让,发展到你推我打,结果造成过失伤人,触犯刑法。从中可以看到,这主要是由于缺少谦让精神造成的。所以,家长应从小教育孩子学会谦让,遇事让人三分,不要斤斤计较,更不能失去理智,去以身试法。

第四,要把法制教育的内容渗透在日常生活之中。家长切忌板着面孔,干巴巴地要孩子这么做那么做,这样时间一久,孩子就不听了。因此,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要生动、直观、形象些,如举行“家庭法律常识小竞赛”,观看法制电影等。让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潜移默化。要关心孩子心理、意志和品格的培养,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孩子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等。同时,家长及家中主要成员更必须以遵纪守法的模范行为做孩子的表率,应以良好的家风熏陶孩子。在家庭内部也要守法,如对孩子私人信件和日记不要拆开看等。让孩子养成知法守法的好习惯,学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分析、判别各种社会现象,从而决定自己赞同什么,反对什么。

总之,孩子小,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正是进行法制知识教育的适当起始时机,家长要使孩子从小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他就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以至优秀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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