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劳动法(法律小常识劳动法条文)

本文目录一览:

  • 1、哪些法律小常识,有助于在职场工作中保护自己?
  • 2、常见的劳动法知识点
  • 3、劳动知识法规汇总

哪些法律小常识,有助于在职场工作中保护自己?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与“剥削”和解的职场生活都是不可避免的日常。对于“无法成为野兽”的我们,在面对“无良”老板提出的无理要求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舔伤,以期博得老板的认可,升职加薪。但是,仅是一味地忍耐,很多时候并没有办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一起看一下,通过掌握哪些法律小常识,可以在职场中更好地保护自己!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第一年(除第1个月,合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

若劳动者因工作未享受应休的年休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该劳动者的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节假日加班:n倍工资

劳动者加班依法享有加班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

劳动者离职时要确认自己是否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病后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等情形);

用人单位破产重整进行裁员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未续订)时。

劳动者均可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常见的劳动法知识点

作者:付英(版权所有,请勿转贴,内容来源葵花高阶教程《商法与经济法》)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须制定与之配套的系列单项法律和法规,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系列单项法中,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劳动合同法》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包含着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这些皆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2)《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厘清。《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之间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有关劳动法:

(1)需要重点掌握的条文有:

《劳动法》部分:①第2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②第15条:招用未成年人的条件;③第18条:劳动合同的无效;④第20条、第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条款;⑤第24条~第32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⑥第33条~第35条:集体合同;⑦第36条~第44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⑧第73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⑨第99条:用人单位与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⑩第102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部分:①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第19条~第21条:试用期条款;③第25条: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④第26条:劳动合同的无效;⑤第36条~第42条:劳动合同的解除;⑥第44条:劳动合同的终止;⑦第46条: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⑧第51条~第55条:集体合同;⑨第58条~第67条:劳务派遣制度;⑩第68条~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B11�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B12�第87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有: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①劳动者。《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劳动者一般要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②劳动合同。

a�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法定理由,但须提前告知。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b�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掌握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以及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指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和裁员后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c�集体合同。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d�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耐,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需注意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中对派遣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体现的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及劳务派遣纠纷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起诉时的被告。

e�非全日制用工。需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些特殊规定,如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f�法律责任。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双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需注意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以及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④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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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知识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对劳动仲裁了解多少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劳动知识法规汇总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劳动知识汇总

一.哪些情形的劳动争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

回答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如何维权?

回答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吗?

回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问题,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回答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小常识

一、哪些情形的劳动争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

回答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如何维权?

回答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吗?

回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问题,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回答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法规 的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 辩论 、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 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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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2. 劳动法规:HR必备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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